核心提示:手机频繁收到推销短信让人甚是心烦,一般收到此类短信,人们或置之不理,或立即删除,而市民赵先生在收到某药店的推销广告后,以药店侵害他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为由,将药店告上了法庭。
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手机频繁收到推销短信让人甚是心烦,一般收到此类短信,人们或置之不理,或立即删除,而市民赵先生在收到某药店的推销广告后,以药店侵害他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为由,将药店告上了法庭。近日,吴中法院就该院首例公民诉商家发送商业短信维权案作出判决,某药店停止向赵先生发送商业性广告。
赵先生曾在某连锁药店办理会员卡,并根据店员要求留下了手机号。去年10月,药店向他的手机发了一条短信:“好消息,××药店各门店心血管以及配套药品周五八八折啦。按照平时的销售情况来看,星期六、星期天年纪大的老顾客排队情况特别严重,为了让年纪大的老顾客有宽松良好的购买环境,不再长时间排队,特此推出星期五心血管药以及相关配套药品,也八八折销售(详见清单,特价商品除外)。敬请相互转告。”赵先生对这类短信非常反感,他认为,药店在没有获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发送商业性广告短信,短信中也未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侵犯了他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双方几次电话沟通无果,赵先生将该药店起诉到吴中法院,要求药店停止向他发送商业性短信,支付侵权赔偿1元。药店则称,向赵先生发送的短信属于优惠政策变化的告知,而非商业性信息,而且药店仅向赵先生发送一次短信,今后也不会再发送了,没有对他造成损害,要求赔偿无事实基础;另外,店方认为,即使存在违规行为,也应由行政部门处理。
吴中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广告法》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案被告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向原告推销其商品,应认定该短信属于商业性广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其发送广告,且未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向其发送商业性广告的诉请,应予支持。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发送商业性广告对其造成损害,故其要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吴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某药店停止向赵先生发送商业性广告,驳回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