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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毁了30年夫妻情

来源: 中国国际新闻台 发布时间:2016-05-24

为多分动迁房,昆山一对夫妻想出了假离婚“妙招”,不料,夫妻感情真出了问题,还闹上法庭。日前,昆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夫妻间房产纠纷案,最终调解结案。

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近三十年,虽然家中经济条件一般,但夫妻两人彼此信任,感情一直不错,唯一美中不足的是儿子婚后没能给其改善住房。2014年,他们居住的房屋面临动迁,张先生动起了动迁分房的念头,认为按照政策夫妻离婚后可以多分到动迁补偿房。于是,夫妻两人想出假离婚“妙招”:分得房子后,把房子留给儿子,两人再复婚。于是,2014年12月5日,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仍然居住在一起。

2015年2月,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与李女士商量后决定买下。在购房过程中,张先生先把购房款汇至李女士银行卡,再由李女士将房款汇到房屋业主银行卡中,这套二手房便顺利过户到了李女士名下。随后,两人搬到这套房屋中居住,将原先的房屋留给儿子。

然而,在经历这些事后,张先生和李女士原本平静的生活也有了波澜,两人对之前买房款项、动迁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矛盾逐步升级。2015年12月,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李女士拿出离婚协议,拨打110报警,声称张先生长期赖在自己的产权房内,要求警方把“前夫”张先生驱赶出去。

经过民警的劝解,张先生虽未搬出家门,但他对夫妻间的感情感到寒心,几十年的信任不复存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妻子”李女士告到昆山法院,并拿出购房合同签字、银行转账明细等诸多证据,要求李女士过户这套二手房或者归还购房款85万元。

昆山法院在查明案情后,组织张先生和李女士双方调解。最终,张先生和李女士决定双方都住在该房屋,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这样,李女士不用归还购房款,张先生也无需担心被赶出家门。双方签了调解协议后,张先生申请撤诉,案件由此了结。

法官提醒: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一旦办了手续,就是离婚。即便签了“复婚协议”,任何一方反悔,该协议都不能制约另一方。在本案中,张先生与生活了近30年的妻子对簿公堂,这一闹剧令人反思:夫妻双方切不可为了眼前利益而毁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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