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新闻台

当前位置:主页 > 社会 > 新闻热点 >

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工作

来源: 中国国际新闻台 发布时间:2016-05-30
 问: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和登簿发证四个步骤。

  申请。申请是不动产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登记的请求。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受理。受理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受理的要求,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相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及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是否对应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机构应予以接受,并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

  审核。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在决定是否登记前,需要对申请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以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登簿发证。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登记人员对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完成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问:不动产登记,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吗?

  答: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以共同申请为基本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共同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一般方式,主要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予、抵押等。对于因此产生的不动产登记,如果当事人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就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就无法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

  问: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第一类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情形;第二类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情形;第三类是经过国家公权力确认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司法行为、仲裁行为和政府行政行为;第四类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第五类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注销登记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第六类是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情形;第七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这属于兜底性的规定,涵盖了其他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问:哪些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国土宣

    新闻热点

    娄勤俭寄语南通:要努力成为沿海崛

    资讯排行

    网站简介 - 诚聘英才 - 证件查询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电脑版 - 移动端
    Copyright © 2017 中国国际新闻台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本台所刊登的中国国际新闻台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国际新闻台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