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药经营单位、种植户:
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第1745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为维护农业生产安全、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做好2016年7月1日以后停止销售、使用百草枯水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6月30日前,所有市面上的百草枯水剂要全部下架,经营者要负责将下架产品全部退货;自2016年7月1日起不得再销售百草枯水剂,如再销售,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百草枯水剂,因使用造成严重后果,使用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避免因停止使用百草枯水剂而影响农业生产,使用者可选择使用草甘膦、草铵膦、敌草快等替代农药品种。
三、2016年7月1日后,农业执法部门将对百草枯水剂开展清查清缴行动,将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采取拉网式排查,发现百草枯水剂将会全部没收,并依法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欢迎广大群众对2016年7月1日以后继续销售和使用百草枯水剂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可向农业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6 ,0512-57572110。
昆山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