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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法院“巡回”法庭深入案发地乡镇“开庭”获“点赞”

来源: 中国国际新闻台 发布时间:2016-06-29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记者顾宝军 通讯员 纪明国 报道内蒙古呼伦贝尔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一改过去坐堂问案的庭审方式,利用法院专用机动车成立“巡回”法庭开进案发地乡镇“开庭”,得到农牧民们的“点赞”。
  在扎兰屯市卧牛河镇,“巡回”法庭对被告人赵某公开“开庭”审理了毁林毁草开荒一案。近百名村民群众第一次在家门口现场旁听毁林毁草开荒案件的审判。庭审完毕后,合议庭成员结合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同时现场还向旁听群众进行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法制宣传。希望广大农牧民群众能够学法、遵法、守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美丽发展。在场旁听的群众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庭审对毁林开荒有了新认识,坚决杜绝毁林毁草,庭审活动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据了解,被告人赵某曾因非法开垦林地于2014年10月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5月赵某又在其违法开垦的林地地块继续耕种农作物。经扎兰屯市森林调查队现场勘验,被开垦的地块权属为国有林地,树种为防护林,面积8.25亩。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占用的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继续实施犯罪,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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