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2016年1月1日后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统一按新标准予以补差。目前补差金额已全部发放至单位账户。
此次调整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调整生育津贴天数。生育津贴天数统一由原98天调整为128天,原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规定不变。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生育津贴的政策规定不再执行。二是调整生育保险护理假津贴标准。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生育津贴天数由10天调整到15天,并且享受范围由原“晚育第一胎”扩大到所有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