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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孕期频繁请假 公司怀疑她作假

来源: 城市早8点 发布时间:2016-07-05

  本报记者璩介力通讯员李双艳

  吴女士婚后怀孕,但由于身体太弱,为了保胎,多次向公司请假。没想到休假期间,公司却以违反《员工手册》为由,擅自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吴女士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要求该公司向吴女士支付4万元赔偿金,并正常发放哺乳期的工资。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虎丘法院审结了此案。

  没有门诊病历和就诊发票

  公司怀疑员工请假作假

  2007年,吴女士受聘于某船用设备公司,担任行政工作。2011年9月,吴女士怀孕了,由于孕期反应强烈,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随后的产检中,吴女士多项指标异常,有流产的危险,医生建议她请假保胎。

  为了保住孩子,吴女士先是向公司请了一个星期的假,并在假后补交了医师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可是,情况没有想象的那么顺利。吴女士孕期的状况时好时坏,在接下去的几个月里断断续续请了将近3个月的假。

  2012年3月2日,正在休假期间的吴女士突然收到公司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吴女士说:“我感到莫名其妙,也很委屈。公司一直要求我补齐各种资料,感觉像是在针对我。可我也都按要求把能提供的都提供了。”

  但公司认为吴女士所提供的请假证明材料不合规范,有作假嫌疑。原来,吴女士提供的就诊资料中没有门诊病历和就诊发票;而根据医院的规定,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必须要有上述资料。但是吴女士坚称:“即使这样,也只能说明是医院的就诊程序出了问题,并不能说明我提供的疾病证明是假的。”

  说请假材料是假的?

  公司得拿出证据来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所提供的疾病证明书均有经主治医师签名、盖章,并盖有医院病假证明专用章。

  另根据医院提供的《疾病证明盖章制度》及《疾病证明管理使用制度》,上述《疾病证明书》符合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应为有效证明。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支付被告4万元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臆断被告请假材料造假,擅自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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