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放飞前的游隼。
昨天上午,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游隼在响水境内被当地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放飞,这只游隼是当地警方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并解救的。
据响水县林业局林业科科长黄东介绍,这只游隼体长40多厘米,翅膀长而尖锐,眼周呈黄色,额头有一块垂直向下的黑色斑纹,头到后颈为灰黑色,上身为蓝灰色,下身为白色,一对尖锐的爪子十分锋利。此鸟系警方移交来,经过几天的精心照料,对照顾它的人好像有了感情,在响水通榆河边放生时,它还有点依依不舍,在河边待了有十几分钟,才展开双翅飞向林中。
游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中型猛禽。主要以鸟类为食,而且大都在空中捕食,它主要捕食野鸭、鸥、鸠鸽类、乌鸦和鸡类中小型鸟类,偶尔也捕食野兔、鼠类等小型哺乳动物,性情凶猛,对农作物尚有一定益处。“在我国的新疆和长江以南作为一种留鸟经常出现,但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响水县发现此鸟实属少见。”黄东说,放飞后,它可以寻觅到适合生存的地方。
这只游隼此前被一个张姓小青年网购得来,藏于响水县大有镇物流码头的房屋内。6月25日,大有派出所民警黎鹰宇在该码头进行例行清查时,发现其宿舍内有一只大鸟,怀疑是国家保护动物,于是传唤张某,并将这只鸟送到江苏省林业局鉴定,结果是游隼。目前,张某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情正在进一步侦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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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