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补贴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从今年起,实施多年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昨天,盐城晚报记者从市农委获悉,预计7月底前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位。
计发依据为二轮承包耕地面积
为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的目标,近日,市财政局和市农委根据省统一部署,联合下发了《盐城市市本级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从今年起“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据市农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补贴计发依据及补贴发放标准为:我市市本级(包括盐都区、亭湖区、大丰区、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计发依据为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补贴标准为120元/亩。补贴范围为:农村土地二轮承包范围内的耕地,村组集体土地,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将这几种情况排除补贴范围,就是突出对耕地地力保护的支持。”这位负责人说,特别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新规,原来是非农用地,包括工业用地或建筑用地等,现在虽然拿出来,但肥力仍达不到农作物种植要求的,不能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据介绍,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或协议中未明确受益方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村组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耕种时,村组必须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承包农户补贴的发放依据。
据了解,其他县(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计发依据及发放标准等相关政策由各地自定。目前,全市各地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登记公示、审核汇总等具体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预计补助资金将在7月底前通过农户“一折通”存折全部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