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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首起海洋非法捕捞案在昆宣判

来源: 中国国际新闻台 发布时间:2016-08-23

昨天,当法官敲击法槌宣布开庭时,苏州首起涉及海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在昆山市人民法院进行宣判。被告人连某、王某、董某及袁某在海洋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是自2013年年底苏州地区推行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模式后受理的首起涉海洋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2015年9月12日凌晨,在东海海域发生了一起撞船事故。一艘浙江渔船与一艘山东渔船发生了碰撞,山东渔船向对方索要赔偿款几十万元。一番交涉不成,最终浙江渔船报了警。接警后,江苏海警对肇事船舶实施了登船检查。检查中发现渔船上有账本、账单、笔记本等物,从内容可以看出,山东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先后在山东省、江苏省所辖的黄海、东海海域,以双拖网方式捕捞鲳鱼、带鱼、鲅鱼等水产品。

因江苏省对资源环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制度,该案最终公诉至昆山法院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连某伙同王某、董某、袁某及鲁威经渔60001船、鲁威经渔60002船其余船员,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驾驶两渔船先后在山东省、江苏省所辖的黄海、东海海域,以双拖网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760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150000余元。上述四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江苏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庭审中,四人均主动认罪。

昆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王某、董某、袁某共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连某、王某、董某、袁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因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不同,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适当区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决四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违法所得拍卖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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