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如果没有及时发现,错过了应对的“最佳时间”,被盗刷的资金还能追回来吗?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借记卡纠纷案件。
2012年7月,顾某在昆山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在这张卡里存了一万七千余元,但并不经常使用此卡,直到2014年6月的一天,顾某使用此卡消费时发现余额不足。经查询后发现,该卡于半个多月前在异地被刷取4次,金额共计17070元。由于顾某未开通余额变更通知的功能,没能及时发现这一情况。顾某认为这4笔交易记录并非本人消费,便将银行告上法庭。
然而,银行认为顾某没有证据表明借记卡系他人凭伪卡盗刷,从消费时间到顾某报案时间看,不排除其本人持真卡消费的情形。
庭审中,顾某提交了包括借记卡原件、单位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本人在借记卡刷卡消费期间未离开过本市,同时借记卡亦未遗失。银行提交了相应消费的交易明细等证据,但表示交易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流动的,并不能显示具体交易资金的流向与用途。
法院认为,虽然扣款已发生一段时间,但顾某对该4笔异地消费有异议,且能提交借记卡原件证明卡未遗失,银行应就异议消费的真实性举证。就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该4笔交易的真实性,银行扣款缺乏依据。故法院判令银行支付顾某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