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2016年度典型案例,我市判决的首例涉外侵犯著作权刑案入选。该著作权刑案还被评为2016年度省文化厅知识产权保护十大精品案件。
据了解,该案当事人邹某从事个体经营,偶然得知盗版印刷美国kaplan公司出版的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书籍销路非常好,便想通过制作盗版CFA书籍捞金。2015年,邹某花费15000多元购买了三套正版CFA书籍,拿到了账号和密码,下载了所有电子档。随后,他找到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陈某,以21万元的价格谈妥三套书籍共印刷45000本的生意。
陈某找到王某、赵某某帮忙印刷,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吕某某负责装订。邹某收到成品后在多个网店中销售盗版CFA书籍近两万本,非法经营数额55万余元。
去年1月14日,市公安局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市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邹某。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证实邹某侵犯著作权的基本事实清楚,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附条件逮捕犯罪嫌疑人邹某。后经法院庭审查明,被告人邹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公司等印刷CFA书籍40000余册,并通过网络销售,非法经营数额55万余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邹某、陈某、吕某某、王某、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6万元不等;判处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罚金15万元、10万元。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