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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法出具非法鉴定 致一起刑案申诉多年

来源: 绍兴头条网 发布时间:2017-04-1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轻伤鉴定书,不仅隐瞒伤情,同时也没有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鉴定人的技术职称和鉴定人的亲笔签名,依法没有证据效力,是一份典型的非法鉴定。据了解,该份鉴定书中的两位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涉嫌伪造证据。

       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据此非法证据定案,枉法做出了(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和(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裁判,涉嫌渎职。

       《刑诉法》第120条规定:“鉴定应有鉴定人签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1)第42条规定:“无签名鉴定无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及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等法定内容,如没有则就不产生证据效力”。

       对此,由司法部主管、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文萃报》曾分别刊发过两个整版报道《受害人为什么不服判决》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之痛》,指出:“原判依据的没有鉴定人签名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属于法定再审情形之一,建议去法院、检察院申诉”。

       但是,在受害人长达十二年多时间的不断申诉中,天津市三级法院均无动于衷。一份典型的非法鉴定为何无人推翻?《刑诉法》等相关法规为何不被执行?该份判决书到底是依法还是违法?为何本案至今也进入不了再审程序?

       本案当事人张先生介绍说,本案在二审期间曾收到了张某的重伤诊断,可见一审的轻伤判决事实不清,但二审在收到了足以推翻原判的新的证据后,却并未依法开庭审理,而是草草维持了一审原判。

       至此,本案不仅依据的鉴定非法,且事实不清,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但十几年来,本案的申诉却无任何实质性进展。受害人不解,在本案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一股怎样的法外力量。(张永兴)

(责任编辑:顾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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