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从7月1日起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1820元/月调整为19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5.5元/小时调整为17元/小时。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近年来,我市通过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构筑起保障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底线,有力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这意味着7月1日起,全市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后,不得低于1940元。此外,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