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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来源: 中国江苏网 发布时间:2017-11-30

 中国江苏网11月30日讯 11月29日,市人社局公布了2017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相关数据口径:一、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二、2016年徐州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4769元,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范围: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2017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调整办法: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上增长6.5%,增发金额最高为503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级2332元、二级2203元、三级2074元、四级1945元;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伤残津贴高于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差的,补差金额在原标准上增长6.5%;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385元、1908元、1431元;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上增长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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