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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保存期限视情节而定(2)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05-14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七)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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