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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遗址受著作权法保护 圆明新园未侵犯复制权(2)

来源: 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圆明园的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其中,人身权具体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数十项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第60条和我国已签署的《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相关法律仅保护依法尚未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权利外,发表权和其他数十项财产权利都具有一定期限的保护期,并非永久受法律保护。

  发表权及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保护期限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因此,就作为建筑作品的圆明园而言,圆明园建筑群所承载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不受期限限制,但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却因为已公开发表超过五十年而丧失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据。

  横店圆明新园是以营利为目的,按照1∶1的比例原样仿建北京圆明园95%的建筑群,无疑是一种对圆明园建筑群的复制行为,但由于圆明园建筑群存世已超过百年,早已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因此就复制权而言,圆明新园并不构成侵权。但是,圆明园建造时所使用的建造技术,它所达到的建筑水平以及饱经沧桑的历史感和艺术价值,并不是任何复制行为所能再现的。如果圆明新园在仿建的过程中随意对建筑原貌进行歪曲和篡改,甚至为博人眼球而进行恶搞,造成游客对建筑原型产生错误印象,则可能侵犯圆明园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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