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刑案管辖权谁说了算
新闻背景
上周,备受社会关注的“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后不久,因被告人莫焕晶的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擅自退庭,合议庭作出了休庭决定。那么,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是如何界定的?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何在?
上周,备受社会关注的“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后不久,因被告人莫焕晶的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擅自退庭,合议庭作出了休庭决定。那么,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是如何界定的?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何在?
1.管辖权要满足哪两个条件
通俗地说,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主题管辖权”,即具有审理该类型案件的权力;二是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管辖权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主要原则有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权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其中属地管辖是国家管辖的基础,具体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属人管辖原则是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论人身在何地。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则是对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管辖权的扩展。以近期在日本东京审理的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案为例,被害人江歌和被告人陈世峰均系中国国籍,杀人事件发生在日本,故根据国际管辖权的属地管辖原则,最终江歌被杀一案是由日本东京法院而非我国法院审理。具体到我国刑事管辖权的划分依据,则需要在考虑级别管辖的同时兼顾地区管辖。
我国刑法(2009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有关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辖区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该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中对“犯罪地”给出界定,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其中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以杭州保姆纵火案为例,被告人莫焕晶涉嫌放火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其中纵火行为的后果更为严重。放火罪属于刑法和刑诉法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属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因此,从级别管辖角度看,莫焕晶涉嫌所犯的两罪均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而从地区管辖角度出发,她实施放火和盗窃行为的地点均在杭州,故此案管辖权应为杭州中院。
2.什么案件的当事人可申请管辖异议
既然杭州中院依法拥有该案的管辖权,那么被告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呢?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或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而律师是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而非律师,即使律师提出了异议,也是受当事人委托或经过当事人授权,因此律师不是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刑诉法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但是对被告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权并无规定,反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亦即是当事人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方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逾期则权利丧失。
本案是单纯的刑事案件,未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莫焕晶的律师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相关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刑事管辖权不满,只能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进行,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
3.什么案件适用“指定管辖,异地审判”
刑事案件中虽然没有管辖权异议之说,但是“指定管辖,异地审判”的情况并不鲜见。
“指定管辖”在刑诉法中有明确规定,具体是指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法院审判。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以上地区的交界处,犯罪地属于哪个法院管辖的地区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个下级法院审判,从而避免案件的处理因无人管辖或者管辖争议而被延误。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例如为了排除外界干扰,保证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某一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也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
“异地审判”则更类似于不成文的司法惯例,主要是为了有效排除干扰审判的因素,防止影响案件审判的情况出现,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近年来落马高官在异地审判的案子屡见不鲜,如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在河南受审等。
有人认为,从杭州保姆纵火案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来看,该案应当被“指定管辖,异地审判”。我们可以先来看另一起当年也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2011年4月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费;药家鑫随后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仍维持原判。由此可见,同样是社会瞩目的热点案件,药家鑫案也并未被“指定管辖,异地审判”,而是严格适用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由西安中院进行一审审判。因此,如果单从杭州保姆纵火案的影响力角度考虑,这一因素并不是构成“指定管辖,异地审判”的条件。
我国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立对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意义,既能够保证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明确权责,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提升诉讼的效率。(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延伸阅读
一起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的一起管辖权异议案。
2014年5月,招行无锡分行(乙方)与光大长春分行(甲方)签订了《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其中约定,与该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应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2015年9月,招行无锡分行依据上述协议、以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将光大长春分行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光大长春分行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表示《委托定向投资协议》系伪造,目前该分行员工张某等人持虚假印章与招行无锡分行订立合同一事,已报刑事立案,故该案应当由吉林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委托定向投资协议》落款处光大长春分行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进行鉴定,确认两处印章与送检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加盖形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已经鉴定确认为伪造,故对光大长春分行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协议中对管辖权进行约定的条款同样对光大长春分行不生效。因此作出裁定,光大长春分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移送至吉林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招行无锡分行不服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招行无锡分行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