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得拒绝购房者“债权转让”


姜娟,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5年,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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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吕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吕女士购买其开发的某广场E期19楼1-17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0.4平方米,购房总价款128万元。2011年5月,吕女士向该开发商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开发商出具收条。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开发商同意返还吕女士128万元房价款及利息。
2014年9月,陈某与吕女士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吕女士将其对该开发商的128万元债权转让给陈某。债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当日,吕女士即向该开发商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其应向陈某履行义务,但该开发商一直未履行义务。2014年12月,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开发商立即向其返还购房款128万元及利息。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债权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此案中,吕女士将其对开发商享有的128万元购房款及利息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陈某,自己脱离了原合同关系,而陈某成为了该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因此本案的情况属于债权的全部让与。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所以仅在一方当事人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另一方还存在未履行之义务时,才有可能存在债权转让,即债权人在转让债权的同时不得负担未履行之债。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存在未履行之义务,而让第三人取代一方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不为债权转让,而为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即转移的不仅是合同权利,还包括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商品房买受人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
由于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既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即债权让与,也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即债务承担,由于债务承担严重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一般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如果预购人支付部分房价款后,向第三人转让其预购的房屋的(俗称的“炒楼花”),系在将其享有的请求交付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转让的同时,也将其应当承担的剩余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必须经过开发商的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本案中,吕女士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吕女士不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而对开发商尚存在要求其将购房款及利息予以返还的权利,吕女士将这一权利转让给了陈某,显然仅为债权转让,而不涉及债务承担,所以仅通知开发商而不需其同意,转让行为即为有效,开发商不得拒绝向陈某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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