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港澳台 > 港澳动态 > 正文

陈振聪新证提上诉指证人说谎

2015-09-18 09:14 作者:顾宝军

  图:陈振聪因为伪造及行使假遗嘱早前被判监12年,他认为刑期过重,向上诉庭提出上诉/林良坚摄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据:大公网9月18日讯(记者邓滔)商人陈振聪伪造及行使假遗嘱案被判监12年,陈振聪不服定罪,认为刑期过重,向上诉庭提出上诉,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开审,辩方对于原审法官做法表示不满,又提出新证据显示控方主要证人梁锦濠说谎,认为陈振聪的定罪不稳妥。

  陈振聪昨日在庭上表现冷静,在审讯期间更专心留意翻译人员讲解情况。而陈振聪胞弟陈振国亦有到庭旁听,以示支持兄长,他透露,陈振聪在狱中爱跑步,又在狱中修读中文及哲学学士课程,成绩优异。

  称争产案令他有负面形象

  辩方律师昨日在庭上表示,本案性质较以往相关案件特别,指陈伪造及行使假遗嘱的刑事案件,源自一宗民事争产诉讼。而王德辉和龚如心两人的遗产案不但吸引了本地传媒广泛报道,更惹来世界媒体关注,惟有关报道均是对陈的负面报道。所以陪审员在开审前,应对该争产案案情十分清楚,并对陈振聪存有负面印象,疑形成“未审先判”负面影响。辩方又作出批评,指法庭在终审法院颁下争产案判词后,迟迟未有下令禁止传媒报道该内容,影响陪审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判断,令陈未有得到公平公正审讯。

  指原审错误引用证物

  辩方又指,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大不相同。而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员时,亦未有清楚向陪审员指出有关民事及刑事案件举证标准。辩方又认为,控方在审讯期间,引用民事争产案证供及证物做法错误。他解释,因刑事案件举证标准较民事案件高,陪审团必须在毫无合理疑问情况下,才能将被告定罪,故认为陈的定罪不稳妥。

  另外,辩方又提出新证据指,控方主要证人梁锦濠收受华懋金钱及说谎。辩方解释,博爱医院前主席萧炎坤,曾在一宗民事案件中供称梁锦濠收受华懋金钱,所以希望萧上庭作供。惟萧表示不愿意,故要求上诉庭下令相关人士出庭提交文件。

  上诉人陈振聪于2013年7月被裁定一项“伪造文书”及一项“使用虚假文书”罪罪成,他早前提出上诉。案情指,陈于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4月8日期间,伪造一份注明日期为2006年10月16日、声称是龚如心遗嘱的假文书,并于2007年4月4日至2010年2月3日期间,使用该份伪造遗嘱,意图谋夺830亿元遗产,被判囚12年。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