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史被起诉最高官 曾荫权涉行为失当两罪受审

图:前特首曾荫权离开东区法院时,发表问心无愧声明,大批传媒包围采访\美联社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据:大公网10月6日讯(记者邓滔、梁康然)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涉贪事件扰攘三年,廉政公署昨日落案起诉他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为本港历来被起诉的最高级公务人员。曾荫权随即于下午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暂时毋需答辩,案件押后至下月十三日再提堂,期间曾荫权获准以10万元保释候审。控方透露,本案将会转交至高等法院处理。曾荫权昨日在庭外多次强调,自己“问心无愧”,并认为法庭会还他清白。
曾荫权涉嫌贪污事件昨日出现突破性发展,昨晨10时30分左右,有消息传出曾荫权被廉署正式起诉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更即日在下午提堂,廉署总部外随即有过百名传媒涌至守候。
廉署于中午12时35分发表声明,证实早上已落案起诉曾荫权,并于下午2时30分在东区法院提堂。
控罪指现年70岁的曾荫权,被控在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出任特首期间,两度未有向政府申报,与广播公司主要股东黄楚标、建筑设计师何周礼两人有利益冲突,先后以特首身份批出来自黄楚标公司的牌照和相关申请,以及提名何周礼授勋。
十万保释 控方申转高院
曾荫权于下午接近二时,在妻子鲍笑薇陪同下出庭,他在庭内表现甚为紧张,一直板起口面,合紧双唇。法庭一度以中文宣读控罪内容,但即时被辩方阻止,称案件可用英语进行。法庭遂改用英语,曾荫权先后以“I understand”(我明白)及“I do”表示明白控罪内容及保释条件。
控方透露,本案将会传召24名证人,包括14位政府人员,另有三名廉署人员等。呈堂文件将达4000页。控方要求,被告交出10万元保释金,如要离港或更换住址,均需在24小时前通知廉署及法庭。最后控方指,基于本案控罪及被告身份,决定会申请将案件转介至高等法院处理。法庭决定将案件于11月13日再提堂,处理相关法律程序。
庭外声明 信法庭还清白
离庭时,曾荫权刻意在门外停留,并称:“过去三年多,我一直全面配合廉署调查,我问心无愧,深信法庭会还我清白。”之后就登车离开。他并透过私人助理,以书面方式发表内容相同的声明。
本案源于在2012年2月22及23日,多家传媒分别报道指发现曾荫权在卸任特首退休后,获黄楚标以超廉价租金,仅约八万元人民币,租出面积逾6000平方尺的复式豪宅单位,而该豪宅单位的装修设计由何周礼负责,至于有关单位的装修费用(估算达1400万元)亦由黄楚标旗下公司承担。
传媒追查发现,黄楚标及何周礼在曾荫权出任特首期间,黄楚标旗下的数码电台获得发牌。而曾荫权曾在2010至2011年度,提名何周礼加入授勋考虑名单中。至同年三月及六月,曾荫权曾向公众解释事件及道歉。
廉署在有关报道刊出后介入调查,经三年调查,发现曾荫权处理数码电台发牌及提名授勋名单时,未有向政府申报利益,至昨日决定正式起诉曾荫权。
妻:想过平静生活事与愿违

图:曾太发表声明,指丈夫是正直、忠诚的人\大公报记者蔡文豪摄
曾荫权夫妇自从卸任公职后,生活一直低调。而自涉贪事件传出,曾荫权更近乎“失踪”。至本年九月初北京举行抗战70周年阅兵,曾荫权才正式在公开场合露面。昨日曾荫权妻子曾鲍笑薇陪同丈夫应讯后发表声明,表示夫妇两人原定想过平静的退休生活,可惜事与愿违。她相信丈夫为人正直,又暗示本案起因属政治事件。
廉署昨闪电式起诉曾荫权,妻子曾鲍笑薇一直陪伴丈夫左右。昨早11时30分左右,司法机构收到通知,将有紧急案件需在即日下午提堂。至11时40分,有传媒发现曾荫权抵达廉署总部,但只逗留10分钟左右就离开。在12时40分涉案的控罪书送达东区裁判法院。有关消息传出后,中外传媒都重视事件,分别在廉署总部及东区裁判法院聚集。
曾荫权离开廉署总部时,主动向传媒表示“问心无愧”。至下午1时50分左右,曾荫权在妻子陪同下抵达东区裁判法院。其时,法院门外已有逾百名中外记者守候,曾荫权未发一言,曾鲍笑薇神情坚定,两夫妻紧握着手,在保镳护送与大批传媒包围下进入法院。
在庭内,曾荫权夫妇本来想并肩而坐等待开庭,不过因曾荫权是上庭应讯,两人惟有分开前后而坐。曾鲍笑薇的目光一直留在曾荫权身上。至散庭后,二人继续握手同步走至法院门外。当曾荫权宣读简短声明后,突然撇下妻子一人登车离开。
曾鲍笑薇则在公关人员陪同下,在庭外发表个人声明,每次提及丈夫时都亲昵称为“荫权”。她说对本案感到伤心、难过。她与丈夫相处56年,认为丈夫是个正直、忠诚的人,过去只想做好工作及为市民服务。过去丈夫任公职45年,一直克尽己任。在退休后,她说夫妻两人原本想过着平静、安宁的生活,可惜事与愿违,没法远离政治,仍然卷入是次漩涡中。她又称过去三年半,每天都受到不同滋扰,但她深信“法庭最后会还荫权一个公道”。
曾荫权与太太的座驾离开东区法院后,直接驶回毕拉山道111号前高级公务员宿舍。
《行为失当罪》防贪有效

本港社会对贪污行为极为敏感,近年廉署屡屡揭发公职人员涉嫌收受不当利益,但落案起诉时鲜会引用《防止贿赂条例》起诉,而多是引用《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过去案例显示,循贿赂条例,证明被告得到的利益,属某行为的诱因或报酬甚为困难。相对而言,《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只需证明,被告曾作出无合理解释的行为,即有机会罪成,更能有效打击贪污。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现属基本法第八条,它是回归后仍然保留下来的法律。在70年代港英政府的公务员纪律松散,尤其是频频四出收受不同层面的利益。政府因此订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务求令公务员履行工作时,避开利益冲突。
至2004年,终审法院在“冼锦华案”中明确指出,只需证明涉案行为属于“明知故犯”,毋须证明被告是否获得利益,即可入罪。当年案中被告警司冼锦华,曾三次接受免费性服务因而被控。法庭指被告无获得金钱,但更严重的是被告“未能履行职责,更将自己置身于贪污危机中”,因而被判入狱三年,成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重要案例。
及后,终审法院进一步厘清《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五项定罪主要元素:一)涉及一名公职人员;二)涉案行为是在被告担任公职期间,或与其公职有关;三)被告因不当行为,而故意进行或不进行某些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职责;四)涉案行为无合理辩解或理由;五)涉案行为并非微不足道,而是严重偏离其公职应有的公共目标水平,及偏离其公职应有的责任。
近年,最为港人熟知的案例为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贪污案,许仕仁未有申报来自地产商的款项,被裁定四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判囚七年半。该案是目前以此控罪成功入罪的最高级官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