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社评:“版权大联盟”支持修例不容威吓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消息:“香港版权大联盟”昨日举行记者招待会,拟就《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发表意见,但会议遭到激进组织“热血公民”二十多名成员强行冲入捣乱,记者会被迫取消,“大联盟”发言人林旭华对这种暴力行为提出强烈谴责。
“版权大联盟”成员来自电影、音乐、出版等业界,是本港最具代表性、与《版权条例》关系最密切的相关团体,他们对条例草案采取欢迎和支持的立场,因而为激进分子所针对。
事实是,本周三再在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的《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不仅对业界的创作和经营权益是一种保障,对网上所谓“二度创作”的自由来说,同样也是一种维护而不是什么限制和打击。反对派称之为“网络二十三条”,是蓄意“抹黑”而已。
眼前,相关业界团体对条例的立场是清晰的,但部分市民和网民被反对派言论所误导,一听到“刑事责任”四个字就感到害怕,担心一时不慎就会误堕法网。对此,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以及知识产权署必须抓紧机会多作解释,关键是释除市民心中的疑虑,如此对争取建制派议员支持修订也会有所帮助。有关解说要深入浅出,内容越具体越好,因为抽象的法律条文定义不易理解,也易于为反对派所夸大和歪曲。
眼前,市民议论较多的是播放或“翻唱”歌曲是否会构成侵权行为,答案是不会。特首梁振英日前在“经民联”晚宴上的一曲《喜欢你》就是一个现成例子。当日梁振英“一时兴起”,和出席宴会的众高官及原唱歌手黄家强一起在台上唱了这首歌,事后还将片段放了上网。反对派“如获至宝”,指为“侵权”。对此,知识产权署强调指出,“翻唱”如只在朋友圈子中传播,无须向版权人作出申请,也不属侵权行为。至于“特首办”事后向“版权人协会”补办手续及缴交费用,只是“以策安全”而非必须。
在这里,有一条“界线”是十分清晰而又重要的,就是侵权或不侵,关键在于“模仿”包括“翻唱”等行为是否会为模仿者带来经济效益,以及是否会对版权持有人的经济利益构成伤害。也就是说,市民如果在结婚喜宴或什么联欢会上“翻唱”一些歌曲,目的只在于增加欢乐气氛而不是牟利,不会、也不可能带来什么经济效益,那就不会被视作侵权行为,更不会构成刑事起诉。难道梁振英高歌一曲《喜欢你》放上网会为他带来什么经济收入,或者歌迷因此就会不听黄家强而改听梁振英了吗?答案显然只能是“得啖笑”而已。
因此,事实摆在眼前,《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不仅不是什么“网上二十三条”,而且恰恰相反,修订对业界经营者、版权人、网民和平台提供者都只会是更清晰有力的保障而不是限制,未有修订前,“新郎哥”在婚宴上对新娘子大唱《喜欢你》,可能要担心侵权,修例明确无关经济利益的“翻唱”不属侵权和刑事范围,“新郎哥”大可放心唱个够。
上周三,立法会门前垃圾桶曾发生爆炸燃烧,昨日“版权大联盟”的活动亦被激进分子冲击;立会后天开会,反对派议员已扬言要再“拉布”和“流会”,激进分子亦已策划围堵冲击,对此,警方必须严阵以待,市民也要予以谴责,支持修订条例草案早日得到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