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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敏康:极端暴乱分子可列“有组织犯罪”

2016-04-01 08:10 作者:顾宝军

 文|顾敏康

  旺角暴乱,敲响了警钟,既印证了香港基本法起草者当初的忧虑,并通过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区自行制定有关立法的宪制义务;也暴露出政府施政和管理的诸多不足之处,值得认真反思。本文主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寻找原因,第二是提出对策。笔者认为,可循香港现有治安条例,将激进极端组织的暴乱行为视为“有组织罪行”,像对三合会犯罪一样遏制极端分子危害香港社会的行为。

  《反恐法》和《反蒙面法》治本

  法院新判的暴动案例有阻吓意义旺角暴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因却与二〇一四年长达七十九日的“占中”密不可分。首先是“占中”前后的“法治”观念被扭曲,“公民抗命”之类的言论甚嚣尘上,导致一小撮人士肆意冲击法律底线。其次是“占中”违法者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令人感觉违法代价很低。第三是“占中”成为滋生激进极端组织的温床,他们将员警抹黑为“黑警”、“魔警”,并直接策划和领导了旺角袭警的暴行。香港一些激进极端组织的暴乱行动,证明了他们已经成为危害香港市民安居乐业的危险势力,香港广大市民必须对这种势力的危害性有足够和清醒的认识,并且全力支持严惩那些暴徒。旺角暴乱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谴责暴行。虽然反对派强调其他一些原因,但他们对这种暴行也是持反对立场。

  基于社会目前的这种认知,笔者相信香港法院会寻纯粹暴力犯罪角度去处理这些案件。例如,三名青年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占领行动”期间参与其他集会及用铁马毁坏立法会大楼的玻璃门。一开始,裁判官判处三人各一百五十小时社会服务令。律政司其后要求覆核他们三人的刑期,裁判官看过事发录影片段和参考多宗案例后,决定改判三人各被监禁三个半月。三人于半个月前上诉要求减刑,但被即时驳回并入狱服刑。

  高等法院的判词指,他们三人当日的行为即使在法律定义上不算暴动,但性质上肯定算是暴动,认为社会服务令并不是一个可行的判刑选择,而三个半月刑期也不算过长,因此驳回他们的上诉。以此案为例,足以说明法院对暴动罪不应也不会宽松处理。

  研究犯罪原因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治理。从犯罪学角度,治理和防范可以采取两手:一手治本(从本源上治理)、一手治标(根据表面症状治理),而标本同治才是最佳选择。

  治本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青少年的教育,二是涉及有针对性的立法。在对青少年教育方面,特别需要重提国情教育,增加青少年对母国的认同。很可惜,政府想推国情教育没有成功。香港的中小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受反对派主导或影响,改革步履艰难。

  旺角暴乱发生后,不少人重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也有人呼吁制定《反恐法》和《反蒙面法》。这些建议很好,每一个对香港负责任、有承担的政治人物均应积极推动。可是,以香港立法会目前的气氛,要想让这些法律通过,应该是应了一句古诗:蜀道难,难以上青天。理由很简单,莫说立法,就是通过政府一些施政议案,立法会中的“泛民”都捆绑在一起,“拉布”手段层出不穷。可见,第二十三条立法、反恐立法和反蒙面立法等治本性措施,恐怕只能等今年九月的立法会选举后才能考虑了。

  即便如此,也只是一种希望;若然立法会中反对派议席增加,这些立法的希望就更加渺茫。因此,建制派应好好考虑如何改革,精诚团结,争取今年立法会选举有个好的成绩,以重塑香港行政主导之秩序。广大市民应擦亮眼睛,以宝贵一票维护香港繁荣稳定。

  治标措施也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就是提升警队武力措施(包括增加警员),及时遏制激进极端组织的暴乱行为。第二就是要采取主动进攻之策,将激进极端组织的暴乱行为视为“有组织罪行”处理。根据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四百五十五章)第二条之规定:“有组织罪行”(organized crime)指附表一所列罪行,而且是(a)与某三合会的活动相关的;(b)与两名或以上的人的活动有关连的,而该等人联合一起的唯一或部分目的是为作出二项或以上行为,每一项均为附表一所列罪行及涉及相当程度的策划及组织的;或(c)由二名或以上的人所犯的,而且涉及相当程度的策划及组织,以及(i)有人丧失生命或有人有丧失生命的相当程度的危险;(ii)有人在身体或心理上受严重伤害或有人有受该等伤害的相当程度的危险;或(iii)有人严重丧失自由。

  循“有组织罪行”可治标

  虽然,目前激进极端组织的构成情况可能与三合会有所不同,但是,从旺角暴乱情况看,基本符合其他法定要素,即“(b)与二名或以上的人的活动有关连的,而该等人联合一起的唯一或部分目的是为作出二项或以上行为,每一项均为附表一所列罪行及涉及相当程度的策划及组织的”。旺角暴乱应该符合(b)项“有组织罪行”之构成要素:第一,“与二名或以上的人的活动有关连的”:旺角暴乱事件当晚有多达七百暴徒。第二,“该等人联合一起的唯一或部分目的是为作出二项或以上行为,每一项均为附表一所列罪行”:暴徒于十五处地点、一百一十平方米路面上撬起超过二千件砖块,暴徒纵火点起二十二处火头,有浓烟高达二十米,共导致超过九十名警员及数名传媒工作者在事件中受伤。第三,“相当程度的策划及组织”:从电视画面看,这些暴徒绝非临时凑合,而是有备而来,且非常残暴。他们用棍棒、砖块等袭击警员;他们头戴口罩不敢示人真面目,袭击新闻记者阻止拍照。从电视画面看到有人运输和分配棍棒,有人收集和运输砖块,从网页上看到所谓“本土派”人士在号召、煽动他人参加骚乱。

  于萌芽状态也许有人会问:既然警方已经按暴动罪逮捕和起诉旺角暴徒,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将激进极端组织之犯罪行为视为有组织罪行呢?其实,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希望警方改变思维,正儿八经地像对待黑社会组织那样对付激进极端组织。主动组建力量进行情报蒐集工作,事先掌握动态,将其暴乱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

  “港独”违反基本法第一条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种基于“港独”的违法宗旨而进行煽动或实施暴行,应该可以被视为有组织罪行。合法的言论自由应该得到充分保护,而违法的暴力行为就必须果断惩处。

  (摘自最近一期《紫荆》杂志,有删减)

  作者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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