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肥黎25万无申报 长毛行为失当罪押九月审

图:梁国雄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押九月底审\大公报记者邓滔摄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据大公网7月9日讯(记者邓滔)社民连立法会议员梁国雄(长毛)被指收取《壹传媒》前主席黎智英25万元“黑金”,上月23日被廉政公署拘捕及落案起诉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案件昨日在区域法院进行答辩,控方从辩方得悉指梁不打算认罪。案件押后至9月30日作审前覆核,其间梁准以原有条件保释外出。
律政司高级检控官连普禧昨日在庭上表示,从辩方得悉梁国雄不打算认罪;而控方有众多文件仍在处理中,现阶段又不知道梁国雄会否就收取过涉案25万元的款项作出争议。但若梁提出有关争议,审期将会加长,故控方认为有需要安排审前覆核,待处理有关事项。法官胡雅文闻言,押后案件至9月30日作预审,并批准梁以原有的3000元继续保释外出。
据悉,控方的证人表原定只有六人,包括四名银行职员、一名印刷公司职员,以及一名廉署调查人员。惟控方昨日透露,稍后会再加上最少五名证人,当中大部分为立法会秘书处人员。
被告梁国雄昨日由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人民力量主席袁弥明,以及社运人士古思尧等人陪同下到达法庭。审讯只历时三分钟就结束,梁国雄离开法庭期间,不时与袁弥明等人交谈,故作轻松。
最高刑罚入狱七年
本案被告为报称立法会议员的梁国雄,他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控罪指,他身为公职人员,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于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无合理辩解或理由故意及蓄意作出失当行为,即没有向立法会申报或披露,或向立法会隐瞒他于2012年5月22日透过Mark Herman SIMON从黎智英接受一笔25万港元款项。
根据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1)条,“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最高刑罚是入狱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