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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确认书具法理基础 选举主任有权询问参选人

2016-07-28 08:03 作者:1

  图:法律界人士指,选管会规定参选人须签署确认书,做法具法理基础 资料图片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据大公网7月28日讯(记者龚学鸣)个别反对派及“本土派”人士早前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选管会规定参选人须签署确认书的决定。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政府当局有权要求参选人进一步提供资料,协助选举主任处理提名事宜,做法具法理基础。

  为了确保提名程序能够依法完成,选管会拟备了确认书供选举主任使用,一方面,协助选举主任行使法例赋予的权力以履行其职责,顺利执行提名程序,确保所有参选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关责任,并且是真诚地作出有关声明。

  另一方面,参选人亦可藉签署确认书表明自己在签署提名表格内的声明时,已清楚明白基本法部分条文。

  大律师萧震然指出,选举主任可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规例)第10和11条,要求候选人提供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资料,令其信纳候选人有资格获提名,而且该提名是有效,因此选管会要求参选人签署提名表格内的声明之馀,要求他们签署确认书,示明他们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做法并无不妥,“过往没有这样安排,是因为当时未有人提出‘港独’主张,不代表当局无权这样做”。

  对于有人以司法覆核挑战确认书安排,萧震然认为,法庭裁定当局有否违反法例时,主要会考虑当局有没有权限进一步询问参选人提供资料,而从法例上看,选举主任是有这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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