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家骅:要求签署确认书体现宪制秩序
2016-07-29 08:07 作者:1

图:汤家骅指选管会要求参选人签署确认书“合法合理” 资料图片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据大公网7月29日讯(记者龚学鸣)民主思路召集人、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昨日在网媒撰文,以法律观点解释,选举管理委员会要求参选人签署确认书是“合法合理”。他认为,要求维护当地宪法,效忠选举地之国家或管治区,是一种宪制秩序的要求,不能被说成是“政治筛选”。
汤家骅首先指出,《立法会条例》第40条1(b)(i)明确规定,除非参选人之提名表格载有或附有“一项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特区的声明,“否则任何人不得获有效提名”,有些人将其解读为只是手续上或程序上而非实质上的要求,并不合理,亦有违法律原则。
选举主任象征制度威信
对于有“泛民”和本土派人士声称确认书是政治审查或剥削参选权,汤家骅反驳,所有国家对参选权也有不同的限制,包括年龄、公民资格、参选程序及要求符合宪法等,这些限制不能说是“筛选”。
他强调,要求维护当地宪法,效忠选举地之国家或管治区,是一种宪制秩序的要求,更不能被说成是“政治筛选”,“没有国家制度,没有宪制秩序,哪来选举程序?没有选举程序,哪来参选权?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没有参选权,怎可说是‘剥削’参选权?”
汤家骅指出,现行的法例把职权赋予选举主任,令他们可审理候选人之提名,是否的确符合法律要求而可获有效提名,作为特区公民,大家的公民责任不是要阻挠选举主任的工作,而是尽量帮助或便利他完成法律职责。汤家骅又呼吁大家三思,如果选举主任依法行使职权被阻挠,或被奚落为不合法、不合理或多此一举,制度本身的威信就会明显被削弱,这极有可能会带来“根本性及原则性的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