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发声明:议员就任宣誓“加料”将失资格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是一项宪制性要求。
大公网10月12日讯(记者吴维思)新一届立法会今日举行首次会议,部分激进本土派扬言宣誓时将会“加料”,包括增减誓言、“效忠香港人”、做出手势等等。特区政府昨日就此发表声明,强调宣誓不仅是一个庄严的仪式,同时是“宪制性要求”。誓言实际格式已在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声明条例》订明,而夏正民法官在2004年的判决时指出,立法会议员必须以符合《条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该条例第二十一条亦订明,如任何人获邀作出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该人必须离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多位激进本土派候任议员早前扬言,将会在宣誓时“加料”,藉此散播其组织的理念。政府昨日发表声明,指出立法会议员在新一届立法会会期之始宣誓,除了是一个庄严仪式,亦是符合法例要求的必要之举。《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是一项宪制性要求。
立法会议员须作出之誓言的实际格式由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声明条例》(《条例》)订明,并载列于《条例》附表2。《条例》第19条亦规定该誓言如在选举立法会主席之前作出,须由立法会秘书监誓。立法会秘书在执行监誓人的职责时可行使必要权力,以确保宣誓依法有序地进行及完成。
若篡改誓言属不合法
声明又指出,根据夏正民法官于2004年的判决,“作出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誓言,乃所有候任立法会议员的强制性宪制责任。立法会议员必须以符合《条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
夏正民法官亦指出,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的誓言并非虚言,而是一项庄严的声明,表明宣誓者承诺受特定行为守则约束。如议员以不符合《条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变誓言的实质意义,其誓言便违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属不合法及无法律效力。立法会秘书并无权力为此等誓言监誓。如出现这种情况,立法会秘书应在立法会主席选出后提请主席,由其作出裁决。
声明严正指出,“《条例》第21条订明,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该人必须离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声明最后提到,特区政府十分重视与立法会合作,希望七十位立法会议员依法有序完成宣誓,以便新一届立法会工作展开。
不宣誓无权参会表决
立法会秘书处回覆本报时表示,根据基本法第104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立法会议员须于其任期开始后尽快作出立法会誓言。该条例亦指出议员须读出法律列明的誓言字句。就议员宣誓时可能出现的不同情景,监誓人会按法例要求和视乎当时情况而决定如何处理。
立法会《议事规则》第1条订明,议员如未按照《条例》的规定作宣誓,不得参与立法会会议或表决,包括宣誓完成后举行的立法会主席选举。
任何议员如没有在首次会议上完成宣誓,根据《条例》第19(b)条,可在立法会其他会议上宣誓,并须由立法会主席监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