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港澳台 > 港澳动态 > 正文

各界:揪出旺暴幕后黑手绳之于法 惩戒盲从

2017-03-17 08:16 作者:1

  左起:许嘉琪、薛达荣、麦子曦涉参与旺角暴动,昨被判暴动罪罪成。资料图片

  大公网3月17日讯(记者冼国强、郑治祖)3名被告昨日被判暴动罪罪名成立,是自旺角暴乱发生后的首宗案例。政界及法律界人士相信,法官会判处适当刑期,以起阻吓作用。他们希望是次判决能令年轻人审思慎行,不要成为被他人利用的政治工具,又批评部分旺暴的“搞手”至今逍遥法外,检控部门应该尽速采取行动,维护香港的法治。

  梁美芬:须揪出幕后黑手绳之于法

  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认为,事件并未完结,涉及旺角暴动的人,必须供出背后是否有人指使,情况犹如“贩毒者固然罪有应得,必须揪出幕后黑手”,将煽动者和策划事件的人绳之于法。

  身兼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的梁美芬指出,本案罪成的重点,是三名被告是否故意,有关行为会否影响社会秩序,对公众构成危险,“例如被告在案中,曾否追打其他人?被告当时是否神志清醒?客观环境因素下,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只要被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条件,就算没有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已足够罪成。

  她认为,法庭今次裁决可发挥警惕作用:“要令参与‘占中’、旺角暴动的人士,或者‘没上身’(即有份参与,但未被起诉的人)知道,事件本身的严重性,不是‘玩玩吓’!”她又强调,事件并未完结,涉事者必须供出“是否有人指使”,事件曾否受人煽动,煽动者有否参与部署,例如商讨如何对付警察,“好似贩毒的人,必须供出指使人,找出幕后黑手!”

  大律师:严重暴力

  另外,律政司今次罕有地引用《公安条例》的“暴动罪”作出起诉,而不是“非法集结罪”,两项控罪有何分别?大律师陆伟雄表示,由于本案尚未判刑,不评论案件本身,但按法律条文分析,“暴动罪”与“非法集结罪”的定义近似,均是“凡有三人以上聚集,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但“暴动罪”所涉及的暴力程度相对较严重,例如放火或掟砖等,足以破坏社会安宁。

  “非法集结罪”的最高刑罚是判监五年,“暴动罪”的最高刑罚则是入狱十年,而本案由于是在区域法院审讯,最高可判囚七年。陆伟雄解释,一般而言,在区域法院审理,对比在更高级别的高等法院,排期会较快,蒐证及准备工作上也相对较少。

  马恩国:依案例量刑起点五年

  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马恩国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访问时分析,根据法例,暴动属于严重罪行,一般而言,过往的案例确立的量刑起点为5年。法官会因应暴力程度、涉及范围幅度、事前是否经过规划、造成多少伤亡等决定加减刑期。倘被告为策动者,涉及煽动元素,则可能会在量刑起点之上增加约两年的刑期。

  他坦言,旺角暴乱事件已引起了很多市民的不满,但检控部门对部分“旺暴”的主事人仍未采取行动,令不少人感到不满。为维护香港法治尊严,他认为检控部门有责任尽快采取行动。

  陈恒镔:策划者竟留洋享特权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委员陈恒镔欢迎是次裁决,并相信法官判处适当的刑期,以起阻吓作用。既然参与者有罪,策划者更加罪高一等,但有部分旺角暴动策划人现在竟然在海外知名大学“享受特权”,事件需要一段时间去处理。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梁志祥指出,旺角暴动案情严重,绝不能草草了事,否则香港引以为傲的法治就会荡然无存。他相信,是次被定罪的3人应只是参与者,背后或受到“策划者”煽动才参与了是次暴动,但部分躲在后台的策划人,就继续逍遥法外,更不断在社会上兴风作浪。

  他强调,身为成年人必须对自己所做的一切负责,故年轻人必须审思慎行,否则将成为任由他人利用的政治工具,更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一旦留下案底就前途尽毁。

  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陆颂雄欢迎法院的裁决。从法律层面看,法官在昨日判词中已将是次事件定性为暴乱,相信平息不同阵营的争拗。是次被定罪的3人虽只是参与者,但在“过程”中“相当投入”,相信法官会判决适量的刑期。令人愤怒的是,有部分策划暴乱者“叫人冲自己缩”,目前仍逍遥法外,检控部门应尽快采取相应行动。

  何启明:希望刑期有阻吓作用

  工联会立法会议员何启明坦言,自己是旺角居民,对79天的“占旺”以至旺暴都有极深刻的感受,相信法官不会姑息,在判刑时会考虑到刑期要有阻吓作用,而作出适当的裁决。由于有部分涉嫌策划旺暴者以各种理由逃避各种刑责,令人十分气愤,检控部门应立即采取行动,维护香港的法治。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