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买房不写女方名字,离婚说好分房又反悔,妈宝男真的很讨厌?
现在房价这么高,结婚买房产权证写谁的名字的问题越来越尖锐了。
男方说父母积攒了一辈子的钱都用来买房子了,双方结婚后万一离婚了,
女方分掉一般房产,就亏大了。但是女方就会说,最年轻漂亮的时候
跟了男方,如果离婚了,人老珠黄再没房子,自己怎么生活。笔者只能说,都有道理。
凌小姐和汪先生同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两人因工作关系经常接触,互生好感。
因外企不鼓励员工之间谈恋爱,故凌小姐主动离职,到其他公司工作,为双方恋爱创造了条件。
因凌小姐是匆忙间寻找的新单位,所以福利待遇和发展前途都不如原公司,汪先生为此十分感动,
于是二人便很快于2010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凌小姐觉得自己和汪先生是一家人了,希望房子能加上自己的名字,对自己也是一种保障。
为此汪先生和凌小姐长谈了一次,汪先生表示该房屋是汪先生父母倾尽毕生心血全额出资购买的,
买这样的面积和地段,就为了创造条件能让自己有幸福的婚姻。虽然自己和凌小姐结婚了就是
一家人,但未来是不可控的,自己不能让父母的心血受损失,故可以和凌小姐约定,
如果双方五年之内不离婚,该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凌小姐也表示房子要加自己的名字,
也是为了保障婚姻,汪先生的解释和决定可以接受,于是两人签了一份协议,
约定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该婚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初双方感情很好,2015年12月,双方有了自己的结晶——儿子毛毛,后由于双方对孩子教育理念
的差异加之双方父母不当干涉,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失和,经常争吵。2016年9月,
凌小姐向汪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婚房,汪先生表示离婚可以,但房子是自己婚前的,不同意分割,
且目前房屋仍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凌小姐则认为,自己的户口在该房屋内,且双方有协议约定,
目前协议约定的事实已经发生(双方婚期已满五年),自己当然有权要求分割婚房,
那么凌小姐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就本案而言,凌小姐要求分割房屋的理由有两个:凌小姐的户口在系争房屋内;
双方有书面约定,若婚姻关系存续5年,则系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双方婚姻关系已超过5年,符合约定条件。
凌小姐以户口在系争房屋内,要求分割系争房屋无法律依据。实践中,
很多人误以为有户口在房屋内,就有产权和居住权,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凌小姐以双方签署的协议要求分割系争房屋,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实践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鉴于目前系争房屋仍登记在汪先生一人名下,并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且双方的协议也未进行公证,
因此汪先生享有任意撤销权,凌小姐无权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另一种观点认为,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内财产的归属也可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
本案中系争房屋虽系汪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由于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特别约定,
且约定所附之条件已成就,因此该协议已合法生效。
笔者认为,在婚姻家庭领域,我们不能要求普通老百姓像法律专业人士一样精通法律,
因此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无明显无效情形,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这样才有利于构建和谐、
诚信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