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界:个人自由不能凌驾民族尊严
2018-03-17 08:03 作者:1

图:幼稚园生举行升国旗仪式,亲身学习国民教育
【大公报讯】记者杨绮青报道:政府公布《国歌法》本地立法建议,列明奏唱国歌场合不得有不尊重国歌行为,要肃立及举止庄重;公开及故意篡改或贬损国歌即属犯罪,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教育界人士对《国歌法》本地立法表示欢迎,认为香港市民必须认同自己身份,尊重国歌。
香港升旗队总会总监许振隆认为,《国歌法》为全国性法律,国歌更是国家民族的象徵,是一个文明社会中,人民必须尊重、遵守,不容许有不守法的行为。针对有人称,《国歌法》的最高刑罚过重,许振隆称,香港法律其来有自,不会无中生有,法律人士需要界定清楚。
香港中史教师会会长李伟雄称,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国歌法》本地立法是必须,但立法标准不是在晕倒、站不起来的情况下都要遵守,而是在有人故意明显贬损国家情况下,则需严惩。
狮子会中学校长林日丰称,升国旗及国歌是基本法教育的内容之一,他认为中、小学教育应加入唱国歌、升国旗的礼仪,让学生明白国歌的歷史。
他又称,二次创作国歌的行为是不恰当,强调不能把个人自由凌驾在民族尊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