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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平代表建议——加强社会信用管理立法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更好

来源: 中国国际新闻台 发布时间:2016-03-11
      中国国际新闻台(www.ciftv.com)消息“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石。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深入推进。江苏省信用工作起步早,成绩突出,在全国首批11个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中,江苏3个城市入围,宿迁也是其中之一。但是,在推动宿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践中,我们更加感到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迫切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撑、规范、引导。”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广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利平告诉记者,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他提出了关于加强我国社会信用管理立法的建议。
  “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明显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撑。”王利平代表告诉记者,目前,除了针对征信活动有行政法规和江苏省政府规章外,如《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6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9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9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系统性规范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仍处于空白状态,基本都是政府规范性文件,难以适应信用体系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现在我们的推动工作仍然主要依靠行政力量,在初期起到较为明显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难以保证社会信用体系各组成环节的均衡稳定发展,而且随着工作深入推进,在信息采集、信息应用、失信惩戒等方面,越来越多地遇到缺少法律依据问题,给工作造成很大障碍。
  王利平代表以宿迁为例作进一步阐述。他说,我市2014年开始在招投标领域将第三方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项或评分项,虽然工作进展较为顺利,但也有部分企业对招标设置前置条件有意见,认为缺少法律依据。另外,我市目前在资质资格培训认证机构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监管、药品零售企业监管、直接信用贷款、旅游管理、物业公司管理等多个领域推广以第三方信用报告为主的信用产品应用,相关部门也感到缺少法律的支撑,尤其是对于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如何对信用等级较低者给予禁入、限制、惩罚措施,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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