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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办法 为村干部廉洁履职"立规"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7-09

  日前,宁波市印发《宁波市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行为办法(试行)》,为全市村干部廉洁履职“立规矩”。

  “立规”对象包括全市建制村党组织班子,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等村级组织成员,以及按照规定程序选举和任(聘)用的村级工作人员。“立规”内容涵盖组织管理行为、村务管理行为、议事决策行为、社会秩序管理行为、勤政廉洁行为等五大方面。

  《办法》着重明确村干部村务管理行为规范,就村干部执行国家土地法规政策、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处置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民生领域相关政策落实等方面逐条列出“负面清单”。如在征地拆迁中,村干部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进行强制拆迁;不准挪用、截留、克扣、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出具虚增面积、随意分户等虚假证明,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等。

  《办法》强调,村干部应以身作则,严格自律,自查自纠。对违反规定的村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诫勉或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乡镇(街道)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将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宁波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杨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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