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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办获悉,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日前印发《洛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办法》适用于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准确联系方式,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 《办法》共19条,对举报注意事项、举报方式、环境违法行为类型及奖励金额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共列举了7类环境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例如:举报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存在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污染环境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举报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存在锅炉、炉窑烟尘污染环境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举报擅自建设“散乱污”企业,或“散乱污”企业被取缔后反弹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举报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举报排污单位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应执行停产、限产决定未执行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举报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等。 《办法》规定,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责令整改,处于整改期内的;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责时效或期限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等方式举报,也可以到洛阳市环境污染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进行举报。 ●拨打环保热线电话12369举报(24小时) ●“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lyhjjb12369@163.com)举报 ●来信来访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举报(地址:洛阳市九都东路328号环保大厦,邮政编码:471002) ●通过其他方式举报(洛报融媒记者 李三旺) 洛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准确联系方式,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等方式举报,也可以到市环境污染举报中心现场进行举报(以下简称为“市举报中心”。市举报中心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举报内容的核查、奖励申请的兑现以及对举报内容安排进行查处等事宜)。 (一)拨打环保热线电话12369举报(24小时); (二)“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lyhjjb12369@163.com)举报; (三)来信来访到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举报(地址:洛阳市九都东路328号环保大厦,邮政编码:471002); (四)通过其它方式举报。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存在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污染环境的; 2.堆放、装卸、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水泥、灰浆、石灰、石膏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3.焚烧垃圾、秸秆、树叶、一般固体废物和未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及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环境的; 4.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放黑(蓝)烟的; 5.县以上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存在锅炉、炉窑烟尘污染环境的; 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露天喷漆(涂)污染环境的; 3.禁养区内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污染环境的; 4.城市建成区违法进行散煤加工、销售和使用散煤的; 5.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 (三)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尘,或者密闭、苫盖、喷淋措施不到位,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2.施工工地(含拆迁工地)未按要求设置围挡、物料未盖、出入车辆未冲洗、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未湿法作业控尘、渣土车辆未密闭运输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3.擅自建设“散乱污”企业,或“散乱污”企业被取缔后反弹的; 4.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转移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5.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四)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的; 2.“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未取得合法手续)”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3.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或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下,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的; 4.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三同时”制度,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 (五)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应执行停产、限产决定未执行的;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3.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4.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5.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六)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3.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的; 4.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5.违法企业(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依法受到行政拘留的。 (七)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环境违法行为,受到100万元(含)以上罚款; 2.违法企业(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3 吨以上的;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的; 5.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有效避免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第六条 市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须于2个小时内批转相关部门或辖区政府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含节假日、双休日)。举报内容经核实属实的,应按规定兑现奖励,原则上应于调查核实后10天内(含节假日、双休日)。 第七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或由联合举报人共同商定分配办法。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 对举报奖励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举报中心申请复核一次,复核结果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八条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九条 向省环境投诉受理中心和市举报中心同时举报的,由最先收到举报的部门受理并依规办理兑奖事宜。 第十条 相关部门或辖区政府在接到市举报中心批转的举报后,应立即安排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一般应于7天(含节假日、双休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并反馈至市举报中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执行,市举报中心负责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超过调查处理时限要求的,由市举报中心提交市监察委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市污染举报中心领取奖金,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举报人不愿意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微信红包或电话充值等方式兑现。具体事宜由市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沟通确认后发放。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责令整改,处于整改期内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四)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责时效或期限的。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在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或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举报内容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举报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捏造事实对被举报人(单位)进行报复或攻击的;无故对举报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语言、人身攻击、挑衅的;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后,与实际不符,经反馈后举报人仍反复举报,影响被举报人正常的生产、生活或影响举报受理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市举报中心受理人员、办理人员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时,弄虚作假,致使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的;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内容泄露,或故意向被举报人(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内容的;影响本办法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