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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三丑”维持原审判刑 ;终院:涉暴力将收监

来源: 大公网 发布时间:2018-02-07

  图:终院指认同上诉庭新判刑指引,非法集结涉及暴力应该判监\资料图片

  大公报2月7日讯 记者 冼国强报道: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冲击政府总部东翼前地上诉案,终审法院裁定三人上诉得直,维持原审判处社会服务令及缓刑的刑罚,即毋须即时监禁。判词指认同上诉庭新判刑指引,涉及暴力应该判监,当非法集结涉及暴力,也不会被容忍。但终审法庭认为,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犯案时未有指引,不应应用在他们身上,日后同类案件就根据新指引判刑。参与暴力、煽惑他人,或以领导角色鼓励他人非法集结的人,法庭将来有充分理由判处即时监禁。律政司发表声明欢迎有关裁决,指法庭只从法律角度处理此案,任何有关指覆核申请是基于政治动机的说法,是毫无根据和出于误解。”

  2014年9月26日,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三人发起在政府总部外示威集会,但三人最后联同其他示威者一同闯入政总东翼前地内进行抗议,其间出现冲突,引致十人受伤。三人原审时仅分别被判处社会服务令80小时、120小时,以及囚三周缓刑一年。上诉庭认为判刑过轻,不足反映案情严重,亦不具阻吓力,遂决定对被告三人分别加刑至判囚六个月、八个月、七个月。

  终审法院在裁决中指,上诉法庭传达的信息正确,即当非法集结涉及暴力,尽管涉及相对较低程度的暴力,也不会被容忍,未来亦可能合理地招致即时监禁的刑罚,因为罪行的控诉要旨是集结的人仗着人多势众,而引起破坏社会安宁的风险与担忧;终院判词又谈及“公民抗命”,即以和平手段抗议不公义的事,法庭给予多少比重,须视乎实际情况。如果集结超越暴力界线,须判阻吓性及惩罚性刑罚。黄之锋三人的行为违反刑事法,涉及暴力,法庭的确应给予“公民抗命”较少的比重。

  不过由于本案发生时间早于新判刑指引,终审法院认为,基于新指引不具追溯力,因此原审法官依照旧有案例,判决被告三人社会服务令、缓刑并无出错,所以裁定被告三人刑期上诉得直,回復原审判刑。但终审法院强调,当将来有牵涉暴力的大规模非法集结,法庭会根据上诉庭制定的新指引判刑。

  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在庭后见记者时称,是次判词内容严厉,法庭表明严惩暴力示威行为,他认为未来的抗争路难行。罗冠聪称,自己“政途绿灯已熄”,但法庭对示威定下严苛准则,不容暴力行为,未来暴力集会参与者可能会被判囚,认为在抗争路线上“输了一仗”。

  律政司:不能以“公民抗命”犯法

  律政司发表声明欢迎有关裁决,指经终院解释,以行使宪法权利或“公民抗命”之名,为违法行为求情,给予的比重将会很少,因为被定罪必然是指罪犯已逾越合法行使其宪法权利,以及被制裁和限制非法活动之间的界线。从终院的判决和判词中理据可见,法庭只从法律角度处理此案,指控覆核申请是基于政治动机说法毫无根据,并出于误解。

  法律界:判决只是“技术上得直”

  记者梁康然、冼国强报道:对于终院“放生”黄之锋等三人,有本港法律界人士形容判决只是“技术上的得直”,并不表示市民接受暴力的冲击行为,强调根据新判刑指引,未来类似情况将受到严惩。有政界人士则担忧今次“放生”三人会对类似行为失去阻吓作用。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回覆本报查询称,是次终院判词一出,日后法院都需依判词内容,对暴力示威集会作出严厉的入狱刑罚,不可能再轻判罚款、缓刑,估计本案例在未来20至30年都有效力。他续称,判词另一个要点是,展示法庭衡量事件轻重时,会将公众秩序看得更重要,一旦出现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安宁,法庭就会向违法者加刑。

  经民联立法会议员、大律师梁美芬形容今次判决只是“技术上的得直”,强调三人的暴力冲击行为损害法治,社会亦不会接受暴力的抗争手法。民建联副主席、律师周浩鼎称,判词为日后同类冲击罪行,定下具阻吓性量刑指引。

  吴秋北斥破坏法治未受惩罚

  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卢文端表示,黄之锋等人扰乱社会秩序,量刑太轻会失去阻吓作用,令年轻人以为犯法成本很低,产生社会问题。

  民建联会务顾问谭耀宗表示,虽然终审法院裁定三人上诉得直,但相信日后法庭对同类暴力案件会按照新指引判决。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工联会理事长吴秋北直斥黄之锋等人是非法“佔中”的始作俑者,对法治造成重大破坏,如今未有应有的惩罚,会让人有姑息违法行为的观感,“大家会觉得做坏事却不用付出代价,对社会是个很坏的示范,缺乏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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