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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污染谁治理 谁破坏谁修复

来源: 中国国际新闻台 发布时间:2018-09-26

核心提示:9月20日上午,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顾某某、被告单位昆山思诺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等5被告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在法院的支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案件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就环境损害赔偿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据了解,这是昆山法院首次宣判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9月20日上午,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顾某某、被告单位昆山思诺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等5被告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在法院的支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案件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就环境损害赔偿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据了解,这是昆山法院首次宣判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2016年上半年,顾某某安排工人在昆山思诺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内建造废水集水池,并埋设暗管与废水集水池相连。同年7月、8月,顾某某将公司厂房分别租赁给苏州宽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昆山英士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和昆山市明辉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并将这三家公司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集中到废水集水池,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外河边田地里,造成周边土地及河道环境严重污染。2017年8月,经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上述公司偷排的废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损害,造成经济损失高达70余万元。

为尽快修复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昆山法院通过法官多次前往现场勘察、专家咨询、召开联席会议、组织磋商等方式,在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及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的见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与案件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就环境损害赔偿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在法院等相关部门监督下,6月8日,被告人顾某某及被告单位依协议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54.8万元及本案检测和鉴定费13.3万元,支付至相应账户,保证环境修复顺利实施。8月11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告单位昆山思诺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等5被告依协议在《昆山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正视污染行为,明确企业责任,郑重承诺赔偿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

■ 编后 >>

“由于我们环境法治观念不强,实施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在此诚恳向社会公开道歉……”8月11日,《昆山日报》刊发的一则特殊的致歉书引起了市民的关注,致歉者正是本文所提及的5被告。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诉讼主体的模糊化使得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直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理不直、气不壮”。而这一案件的宣判,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日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在昆山的具体实践,也是“谁污染谁治理 谁破坏谁修复”生态司法理念的“昆山探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未来,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将从环境保护向食品药品、国有土地等其他关系民生的重点领域不断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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