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安环消防领域重大隐患违法行为
专项百日严打整治行动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科学防范安全风险,形成强大震慑,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的安环消防领域重大隐患违法行为专项百日严打整治行动,抽调力量组建专班,从快查处、从重处罚、从严追责,进一步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着力解决一批安环消防领域群众反映最强烈、风险最集聚、隐患最突出的重点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昆山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严打整治行动打响第一枪
市公安局积极响应此次严打整治行动,配合相关部门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对于涉及到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有案必查,绝不姑息。目前,市公安局已经打响第一枪。
5月1日下午,淀山湖派出所接到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淀山湖镇某村村民顾某某非法储存易燃液体,遂立即展开调查。经查,顾某某在淀山湖镇某村内非法储存易燃液体100余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被处行政拘留七日。
这是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19年5月1日实施起我市首个被处行政拘留的违法人员。也是“昆山市安环消防领域重大隐患违法行为专项百日严打整治行动”以来我市首个被处行政拘留的违法人员。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