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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众筹模式悄然兴起,吸引了一些投资者参与。然而,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股权众筹的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市处非办提醒市民对此应认真鉴别,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 2012年1月,济南某医药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以为筹建药厂项目融资为名,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向社会吸收资金。徐某向投资人承诺,投资人参与股权众筹后,每隔一个月可得到一次股息,月收益率在3%左右。股息随时可以提现或者再投资,投资人也可以转让股权。 徐某还组织部分投资人进行考察,投资人亲眼见到正在建设的工厂后,对徐某宣称的高收益深信不疑。然而,工厂建成后,徐某所获得的收益远远不够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及高额利息,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截至案发,尚有530余万元未归还投资人。 2015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以融资为名,通过人传人、付高息的方式对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市处非办工作人员表示,近年,随着众筹模式的兴起,由一些投资人共同投资进行项目运作的模式日益增多,其中也有成功的案例。不过,目前法律对其规定并不完善,尚存在监管漏洞,一旦项目失败或发起人失联,投资人也将承担资金损失的风险。 根据201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其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并且该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因此,股权众筹须通过规范的第三方平台进行。 ●提醒 市处非办提醒市民,众筹投资一般金额不高,且不能保证收益率,而非法集资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因此,投资者最好选择正规的、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管的众筹投资项目,对于承诺高回报率的股权众筹项目,一定要认真辨别,切勿盲目投资。(洛阳日报记者 戚帅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