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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嫌疑人 一审被判15年

来源: 中国江苏网 发布时间:2019-07-27

  法庭上接受审判的薛某某。南京市中院提供

  中国江苏网讯(通讯员 南小苑 南京晨报/爱南京 见习记者 刘通)7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薛某某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千万元;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薛某某继续退赔。

  伙同他人非法吸收资金超185亿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7月,被告人薛某某经与刘某(在逃)、费某(另案处理)商议成立南京易某某公司、江苏易某某公司后,雇佣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发放宣传单、借助媒体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采用重复配置转让债权列表等欺骗方式,以支付5%-14.9%不等的年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同时,不断在全国各地开设分支机构扩大集资规模,至2016年4月共向95067人非法吸收资金超185亿元。

  集资后,薛某某将少部分集资款用于对外贷款、投资股权基金等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兑付前期集资款利息、支付公司运营成本、个人使用等。2016年4月9日起,浙江省公安机关对南京易某某公司浙江地区多个分支机构进行查处,并查封、冻结江苏易某某公司等多个集资账户。经审计,至2016年4月13日,共有69561人共计927156.8万元本金未兑付;2016年4月13日后,被告人薛某某经与刘某等人商议又陆续兑付了前期集资款共计182291.61万元。

  2016年8月,被告人薛某某利用购买的他国护照潜逃境外。2016年12月14日,薛某某在香港经深圳罗湖口岸回内地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具有自首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如何补偿

  据了解,鉴于本案集资参与人众多、涉及地域广,涉及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安徽、黑龙江、辽宁等17个省市,涉案财产处置、清退、发还等工作将待判决生效后,按“三统两分”统一资产处置的原则,及时对集资参与人统一汇总,按比例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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