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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钱”组织旅游低价模式之孰是孰非(2)

来源: 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三、如何认定不合理低价

  1、旅行社不得组织不合理低价团。对比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旅游法》强调的是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条例》则强调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来旅游者,两个规定的区别还是较为明显。前者强调的是不合理低价,后者强调的是低于成本价;前者的表述是留有余地的,只要有低价的理由,能够为低价找到合理的解释,法律并不简单地禁止,后者的规定十分严格,只要是低于成本价招徕旅游者就是违法,没有例外情况。

  2、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有旅行社质疑,既然法律规定有不合理的低价,也就意味着有合理的低价。事实上,合理的低价不仅存在,而且合法。

  以旅行社组织火车专利为例加以说明。旅行社组织千人的火车专列,经过测算,只要向前600名旅游者每人收取4000元,旅行社就可以全额收回专列成本,从第601名旅游者开始,旅行社就可以赚取利润。所以,从第601名旅游者开始,即使收取的团费每人只有2000元,甚至最后的20名旅游者每人只收取了50元团款。如果不综合考虑,就可以简单地认为,旅行社涉嫌以不合理低价组团,但事实上,这样的低价收费仍然合理,就是所谓的合理的低价。

  因此,旅行社的收费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合理的低价,主要是旅行社组团定价时是否善意,看该产品整体设计是否能给旅行社带来直接的利润,而不是仅仅以单个旅游者收费的高低。符合这样的条件,就是合理的低价,否则就是不合理的低价。

  四、旅游主管部门对于低价行为实施监管的构成要件

  要对低价组团的旅行社实施行政监管,旅行社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1、旅行社有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行为。上文已经对此有较为详细的探讨,不再赘述。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旅行社如果真的愿意以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且能够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为旅游者提供约定服务,旅行社的行为就没有必要被过多地指责。

  2、诱骗旅游者。就是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服务中,引诱或欺骗旅游者参加购物或者自费项目。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仅仅是引子,诱骗旅游者再次消费,才是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能够持续进行的手段。如果旅行社不诱骗旅游者的再次消费,也不强迫旅游者再次消费,完全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不仅不应当受到指责和批评,反而应当受到提倡和赞同。因为旅行社真正是让利于旅游者,是一种惠民行为,有何不可?

  3、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一些旅行社之所以能够以低价组织旅游,救是以低价为引子,诱骗或者强迫为手段,实现收取回扣为目的,环环相扣,互为因果,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事实上,只要切断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收取回扣的利益链,就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旅行社无法从回扣中得到利益补偿,诱骗或者强迫旅游者再次消费就失去了动力,就能够促成旅游价格的理性回归。当然,由于回扣提供行为的隐秘性,要彻底斩断回扣的利益链,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且常抓不懈,方能见效。

  总之,只要旅行社明码标价,没有诱骗或者强迫旅游者消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没有从中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以再低的价格组团,都合情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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