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旅行社低价组团旅游行为的监管
1、对签订旅游合同的监管。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组织包价旅游,必须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不论旅游价格是多少,旅行社和旅游者必须就旅游服务的具体内容达成协议,并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导致旅游服务品质降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杭州书面旅游合同内容不完备,发生纠纷后说不清楚,不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
如果旅行社没有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或者签订的书面旅游合同不符合要求,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加以处罚。
2、对不合理低价的监管
(1)如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要件齐全,证据确凿,才能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如果旅行社组织团队仅仅是低价,但没有后续的诱骗和收取回扣等行为,旅游主管部门不可以按照此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为仅仅是低价竞争,不属于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旅游主管部门如果认为旅行社涉嫌低价竞争的,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工商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由它们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
(3)如果旅行社能够证明该低价属于合理的范畴,旅游主管部门不可以对旅行社实行行政处罚。但如果旅行社诱骗旅游者消费,且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论旅行社的服务价格是否合理,也应当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对履行旅游合同的监管。履行旅游合同,就是旅行社按照事先约定,兑现承诺的过程,也是旅游者合同权利实现的重要渠道。对于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监管,旅游主管部门必须主要针对旅行社是否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是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是否诱骗或者强迫旅游者消费、是否收取回扣等行为而展开。如果旅行社存在上述问题,一经查获是,就应当按照《旅游法》第一百条或者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对于不属于旅游主管部门监管范畴的违法行为,及时及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另外,对旅游者消费行为的引导,是减少和避免恶性低价竞争的重要途径之一。旅游低价服务之所以大行其道,原因之一是我国旅游者消费心理不成熟。许多旅游者选择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最为重要的指标是价格,只要有低价的旅游广告发布,一定会有旅游者趋之如骛的情形发生。
成熟的旅游市场,不仅需要强力的监管,诚信的服务,还需要理性的选择。旅行社可以提供丰富多彩、价格不一的线路,旅游者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产品,并能够得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
要解决旅游者“出团前比价格,行程中比品质”的消费现状,需要旅游主管部门的引导和培育,需要旅游经营者的诚信和善意,还需要旅游者自身的不断学习和完善,在全社会营造理性消费氛围。
(作者黄恢月,浙江省旅游局市场开发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