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拿出保单要找“下家”
随着崔某的胜诉,另一桩官司接踵而来。
天水公司拿出一份保险合同,证明在2012年4月20日,其与某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旅行社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4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投保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限额400万元,每次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40万元,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等。另外,保险合同还约定,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经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天水公司依约定缴纳了保险费。
天水公司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现在发生了意外,那么甘肃分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甘肃分公司回复“天水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并未征得崔某的同意,将受害者崔某交由没有任何资质的天水某旅行社,属于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但天水公司未履行通知甘肃分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履行合同保险公司赔偿40万元
天水公司将甘肃省分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40万元,法律服务费4万元。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甘肃分公司无证据证明向旅行社明确说明“未履行告知义务,不予赔付”条款,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向原告天水公司支付保险金40万元;驳回旅行社要求对方承担法律服务费4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