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明确,各省(区、市)在优先保障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全部或部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或市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应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监督。要规范节余指标流转交易,同时为贫困地区节余指标流转创造条件;在编制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实行增量和存量用地统筹联动;在执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范围内流转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