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昆山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村民必须根据规划方案与设计图纸开展自建房建设。根据该《办法》,我市村民在房屋建筑设计时,必须体现江南乡村特色,以两层独立式住宅为主,每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严禁设计地下室。
农村自然村落是城市历史文脉的延续。2012年我市将120个有历史、有文化、有特色的村庄列入保留村庄名录。根据当年出台的《昆山市保留村庄规划建设意见》,保留村庄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户可以按规定对老宅进行翻建。2014年,我市又出台了《关于加强保留村庄自建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自建房的对象和条件。但是,在翻建过程中,依然出现各区镇标准不同,房屋风格不统一,占地面积、房屋面积超标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市委市政府出台相关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农房规划建设管理机制,梳理和完善村庄规划,落实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审批及验收流程,引导村民根据规划方案与设计图纸开展自建房建设,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村庄环境。
《办法》对村庄规划、房屋设计、资格认定、审批和验收流程以及建设管理进行了规范。其中,在村庄规划方面,明确宅基地及房屋建筑的四至坐标位置,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设计则应坚持中国元素,并充分体现江南乡村特色,建筑样式为两坡黑瓦白墙。“每个村庄规划应提供多种房型图纸供建房户选择,以两层独立式住宅为主,设计房屋每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地面标高、檐口及屋脊标高各区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与毗邻建筑相协调,严禁设计地下室,若选定房型有围墙的,应符合区镇规定。” 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
根据《办法》要求,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各区镇将责令停止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对于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
据悉,《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保留村庄自建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昆政办发[2014]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