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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 6名“毒贩”被万宁法院判刑

来源: 椰网 发布时间:2019-06-25

  6月24日,万宁法院对4件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施某波等6名被告人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五千元不等。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某波2018年11月17日至12月3日曾先后三次在山根镇、和乐镇向向某庆贩卖毒品。12月3日,被告人施某波与文某庆交易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文某庆身上缴获毒品0.09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

    2018年12月16日至12月17日,陈某妹先后三次向被告人温某强购买毒品。12月17日,被告人温某强在万城镇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缴获毒品0.12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份。

    2018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海在国营东和农场一处橡胶园贩卖毒品给黄某云,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高方海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从黄家云身上缴获购得的毒品1小包,共净重0.1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查明,被告人高某海在同年9月29日也曾贩卖1小包毒品给黄某云。

    2018年12月22日,吴某胜联系被告人杨某明购买毒品,随后杨某明从被告人黄某武处购买毒品转卖给吴某胜,在两人吸食毒品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在被告人杨某明配合指认下,当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武与被告人黄某龙被抓获,民警从吴某胜处缴获毒品净重0.06克,从被告人黄某武处缴获毒品净重0.19克,从被告人黄某龙处缴获毒品净重0.06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查明以上案件事实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波、温某强、黄某武、杨某明、黄某龙、高某海明知是毒品依旧非法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温某强、施某波,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施某波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温某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高某海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黄某武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杨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对上述案件涉案的作案工具、毒资及毒品予以没收将继续追缴上述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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