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2 认准特征 “零负”现形
李浪列举了“零负团费”的旅行团的几种特征:在产品报价外另有强制附加收费;包含次数较多的购物环节并强制购物;玩一些模糊不清的文字游戏,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旅游市场,等等。某些旅行社通过低于成本的诱人报价吸引游客后,必然会用其他方式把贴进去的成本赚回来,因此可能会出现很多消费陷阱。
认清这些特征,游客就可以针对性防范。李浪建议,游客参团要去正规的旅行社,签合同前看清行程安排,问清细节。必要时把各种约定在合同上写明,以防万一发生欺诈行为在投诉时也有据可依。如果在同样标准的住宿、游览景点、餐饮安排下,价格能便宜20%或更多的,很可能就属于“零负团费”。
话题3 “零负团费”违法
对于“零负团费”,我国《旅游法》中做了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李浪介绍,《旅游法》在治理“零负团费”上的重点是规范旅行社,不能有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禁止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后旅游者自愿要求参加的购物活动或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在签合同时,或者旅游行程中,与旅行社共同商定具体的购物活动安排和自费项目安排。
梁能福表示,“零负团费”不仅违反了我国《旅游法》的规定,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旅游管理部门的执法是有法可依,可以给予处罚。再者,旅行社、导游和商家串通,依靠忽悠游客购买价高质劣、甚至是假货而通过回扣赚钱的行为,对游客而言属于欺诈行为,对旅行社、导游和商家而言,是商业贿赂行为,实属违法。对于有的人说“购物旅游团”是约定要购物的,要讲契约精神,为什么导游不能要求游客呢?梁能福则指出,按现行法规,旅游合同要明确旅游行程和费用的,但不能规定游客此行必须在指定的商行购买多少钱的物品。如果合同真有此规定,那这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如果没有,旅行社和导游又如何能强迫游客购物呢。但现实中,有不法旅行社和导游组织这类违法的旅行团,当有个别团不购物了,如今次云南这个团,就可能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