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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零负团费”低价团 专家建议:便宜莫贪(4)

来源: 羊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5-05-18

  话题4 怎样维权

  假如真的参加了这类问题旅行团,遭遇不愉快发生,游客可以采取哪些办法维权,保护自己?

  李浪建议,如果在旅游途中发生相关情况,游客首先要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正面冲突。可拨打当地工商、公安以及旅游等执法部门电话,等执法人员到场后再进行申诉。申诉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资料,包括:所购产品、发票、录音、录像以及其他能够搜集到的证据。其次,要注意投诉的时效。

  梁能福认为,在自身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和旅行社和导游方面沟通协商,据理力争,表达自已的意见,让旅行社和导游方面纠正,以便得到一个愉快的旅游行程;实在不行,就保留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据了解,游客进行旅游投诉,需要在旅游结束之日起九十天内向相关部门提出,超期则无法受理。此外,《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话题5 如何根治

  对于“零负团费”衍生的问题,不应止于个案,要探究深层原因,建立有序文明的旅游行业。

  李浪认为,如果旅游线路产品一昧地将低价作为唯一的竞争手段,将低价压力转嫁给地接社,地接社又将压力转嫁到供应商和导游,层层加压后,会导致导游强迫消费的行为发生。价格竞争的唯一结果就是服务质量下降。作为负责任的旅行社应该定期对地接社、地接导游、供应商进行考察和选择,例如中国国旅会先以旅游者的身份事先体验,检验每一条线路地接社安排得是否合理、餐饮是否符合口味、住宿是否舒适等,确保旅游者按照约定得到服务。再者,旅行社还要委派有责任心的全陪和地陪,实时监控团队质量,确保旅游者的服务质量。最后,签订详尽的合同必不可少。包括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以及与地接社签订的合作合同。按照《旅游法》的要求,与旅游者签订详尽的书面旅游合同,要求地接社按照约定提供服务。这既是法律要求,更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梁能福表示,就像这次云南“零负团费”导游辱骂游客事件,新闻媒体也采访了事件的导游,导游说出了自己的委屈和无奈。其实,导游在旅游行业中也是弱势群体,很多人无底薪,甚至要出钱购团,有些人认为导游为了生存也是出于无奈。也有人说,是游客贪心所致,其实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因为游客不是道德家,不是圣人。举个例子,正如家中被盗,我们惩罚犯罪,提醒被盗者今后注意防盗是对的,但不能怪罪家庭大门不牢啊。说到底,是旅行社发起组织和推行了“零负团费”低价团,“绑架”低保障的导游参与其中。在出现类似问题后,管理部门的板子不仅要直接打到导游身上、吊销涉事导游的导游证,更要对作恶旅行社加大处罚力度,施以重罚,达到教育和震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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