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毛绍烈,男,1961年出生,瑶族,原任贺州市政协副主席。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2年,毛绍烈利用担任原县级贺州市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钟山县县长、县委书记、贺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之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项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了陈纪普等人送给的现金、银行卡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077.33万元。
2002年至2006年,毛绍烈在担任钟山县县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授意钟山县政府、国土局,不按建设规划部门的设计方案,违反有关土地法规,将宗地面积为10889㎡的钟山县城新世纪广场商业步行街地块,只按其建筑占地面积6746㎡、总价18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何军进行开发,并违规在1800万元土地出让价中抵扣规费、税费214.69万元,另土地平整等市政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250万元,由客商负责投资。经评估,钟山县城新世纪广场商业步行街10889㎡地块总价为2575.2485万元,其中,核减该商业步行街项目建设前拆迁补偿土地面积合计为552.54㎡,核减部分地价款130.6757万元。毛绍烈的行为,造成钟山县新世纪广场商业步行街宗地的土地出让金损失609.2628万元。
判决:
判处毛绍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毛绍烈退出赃款人民币753.649万元(已缴至检察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毛绍烈受贿犯罪所得赃款未退出部分人民币323.68万元及孳息人民币3万元。